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首先,團購後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不能比平常價格下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差,除非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印表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其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為了確保環境聲明的有效性,貿易商必須從使用聲明的那一刻起就有證據支持其聲明,或確保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和提供證據。 為了使商家不違反這項禁令,他們必須始終能夠證明他們已經提供了獎品或提供了與針對消費者的廣告中所述的類似福利。 這種自動化手段允許交易者購買超過主要售票者施加的技術限制的門票,或繞過主要售票者為所有訪客提供的任何其他技術手段,例如線上隊列管理。 記帳士 如果門票由自動化軟體“維護”,但以不同的方式單獨支付,則該禁令也適用。 如果門票經銷商從使用機器人購買門票的第三方取得門票,則該規定也適用。 事實上,主要門票銷售商知道轉銷商使用機器人的情況與禁令無關,只要轉銷商的使用使轉銷商能夠比其他客戶購買更多的門票。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啟動網路服務的連線費用也不能反駁網路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線費沒有增加以涵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附件一第 20 點禁止使用「免費」一詞來描述套餐優惠的特定要素,如果該要素的成本包含在套餐價格中。 即使沒有依照本條規定逐案調查,也應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根據第 7 條第(4)(b)款,經營者未能告知消費者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資訊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這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這個關鍵時刻獲得最大的法律確定性(207)。 第 7 條第(4)款旨在確保當貿易商提出商業報價時,他們同時以可理解和明確的方式提供足夠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就購買做出明智的決定,除非該信息已經從上下文。 在同一案件中,法院也指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所決定的空間和時間限制必須與涉案產品的性質和特性進行比較。 這對於評估交易者是否無法展示或清楚陳述資訊是必要的。 記帳士 如果無法包含產品的所有相關訊息,交易者可以參考其產品網站。 但是,該網站必須包含有關產品的基本特徵、價格以及第7(200)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資訊。 根據第7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以含糊、難以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重大信息,且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認為可能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由於第6條第(2)款(c)項的適用是因「差異」的存在而觸發的,因此無需定義「參考產品」。 也就是說,沒有必要確定以相同方式銷售的商品中哪些是“原版”,哪些是“不同”版本。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如果貿易商或行業選擇使用自己的標籤方案、符號或認證用於行銷目的,則這些應僅適用於符合資格標準的產品/服務或貿易商。 與競爭產品或貿易商相比,該標準應顯示出明顯的環境效益,並且應易於公眾取得。 標籤可能需要進一步限定,以突出標籤的含義和關鍵標準(例如,強調用水是給定產品最相關的要求)。 設立公司 商家還應考慮第三方驗證,以確保標籤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標籤的私人性質和意義或意義(如果適用)也必須向消費者明確。 最後,此類標籤不能與其他標籤混淆,例如公共標籤系統或競爭對手系統中使用的標籤。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透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這構成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5)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關於禁止獎金銷售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旨在實現消費者保護和其他目標(例如新聞多元化)的全國範圍內對獎金銷售的一般性禁令(11)。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2(c) 和(d) 條、第3(1) 條和第6(1) 條中包含的定義以及整個指令均不包含任何指示,表明交易者的活動或不作為應具有重複性或應涉及多個消費者。 如第 5 條第 5 節第 three 款所解釋的,定義脆弱性的特徵是資訊性的,但並非詳盡無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脆弱性概念是動態的和情境性的,這意味著消費者可能在一種情況下容易受到傷害,但在其他情況下則不然。 例如,一些消費者可能特別容易接受數位環境中的個人化說服實踐,但在實體店和其他線下環境中則不太容易接受。 由於智慧型手機過早報廢,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已採取措施(322)。 某些智慧型手機型號受到新作業系統安裝和後續更新的不利影響,導致電池壽命縮短和效能下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消費者沒有被正確告知更新的目的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然而,在履行一年後,您有義務證明您所認識到的缺陷在履行時已經存在。 收入上限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稅率,具體取決於公司在馬德拉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 IBCM 涵蓋廣泛的活動,包括:商業、工業、服務相關行業和航運。 可以享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管理、股權、貿易、航運和航海。 第 eleven 條與不為類似第 10 條所提及的行為準則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法規並不衝突。 第 7(4)(c) 條要求貿易商在其購買邀請中註明完整(或最終)價格。 最終價格必須包括在要約發佈時不可避免且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金。 除第 7(2) 條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禁止某些涉及在所有情況下隱瞞商業意圖的具體做法。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普通消費者概念必須始終根據條約第 114 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了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因此,在商業慣例方面,《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不涵蓋關於保護人的尊嚴、防止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或描繪裸體、暴力或反社會行為的國家規則。 登記工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未排除在最終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的情況下使用「底價」。 由於該領域存在大量歐盟部門立法,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安全網」性質在此尤為明顯(435)。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也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線上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391) 《一般資料保護條例》中包含的相關法律僅適用於根據同意或合約處理個人資料並在不同資料控制者之間傳輸的情況。 但是,如果傳輸涉及相同交易者(即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相同資料控制者)提供的不同版本的服務,則此權利不適用。 (367) 例如,《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不允許使用預先勾選的方格來表示同意處理個人資料。 同樣,電子隱私指令要求最終用戶同意在其終端設備上放置 cookie 和其他標識符,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此外,一旦給予同意,就必須能夠像給予一樣容易地撤回同意。 第 8 條和第 9 條規定了調查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標準。 首先,指令附件一第27點提到了金融服務領域的侵略性商業行為,這種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工商登記 此外,委員會關於住宿分時度假指示的報告強調了與終止住宿分時度假合約相關的反覆出現的消費者問題。 報告指出,這一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層面上以及透過更好地執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法文書來有效解決。 如果商家提供附加(可選)服務,則必須將可選費用的資訊與主要服務分開顯示在顯著位置;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附加服務。 例如,可選費用可以是單間附加費、可選保險、座位選擇或託運行李(而不是手提行李)(398)。 必須在購買邀請中告知消費者存在非強制性費用,並且無論如何最遲在預訂過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 此外,如果這種做法是針對兒童的,那麼附件一第 28 點就特別相關,因為它禁止直接向兒童呼籲。 針對兒童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也證明了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365) 的特殊保護是合理的。 該指令也適用於涉及使用演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追蹤和定位技術、演算法個人化、動態優化和共享帳本技術。 聲明在產品第一次使用時可能是準確的且與產品相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失去其相關性。 為了能夠根據指令第 12 條向國家當局提供必要的文件,只要索賠用於行銷目的,貿易商就必須確保與索賠相關的文件是最新的。 根據第 7 條第(2)款,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模糊的方式提出,同樣可能具有誤導性。 因此,存在一個真正的危險,即消費者,特別是由於缺乏意識,不會依賴旨在保護他們的法律規範。 法院也發現,《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禁止虧本銷售的國家規定,但僅限於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範圍內 (18)。 至於國家規定必須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公佈銷售情況,法院指出,移交法院默示地承認,本案爭議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 例如,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適用於透過要求每週休息一天來阻止商人每週營業 7 天的國家規定,因為這一具體規定並非旨在保​​護消費者追求相關目標(9) 會計服務 。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適用於在平台上顯示不同產品的廣告,這些產品並非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平台上的第三方賣家提供。 (161) 儘管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意義內的重大訊息。 (138) 「炒作」是對特定產品品質的主觀或誇大的主張,不應按字面意思理解。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3)款的最後一句就是指這種做法。 國家當局經常在金融服務領域應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創辦獨資企業時,請記得必須填寫一份簡短的公司註冊申請表。 合夥契約對於建立合夥企業非常重要,在土耳其,合夥企業通常被稱為突擊隊企業。 使用自訂網域(例如 [email protected])建立專業電子郵件。 專業的電子郵件地址是建立品牌和信譽以及建立企業形象和企業聲譽的好方法。 Zenind 為像您這樣的新創公司創辦人提供價格實惠、一流的服務和透明的價格。 打造您的產品、吸引更多客戶、建立自己的團隊...釋放您業務的無限潛力,並以您自己的方式發展您的業務。 您可以要求不要將您的資料轉發給非關聯第三方以用於直接業務收購或其他目的。 像您這樣的行業專家將參加展會,這是建立業務關係、討論節能解決方案和了解建築行業新挑戰的絕佳機會。 今年,Flamco 和 Comap 將在聯合展位上展示從源頭到發射器的整個加熱和冷卻技術。 您可以在 9.0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號展廳 B05 展位找到 Aalberts 液體循環流量控制展位。 聯邦快遞保留隨時將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未經 FedEx 事先書面許可,您不得轉讓、轉讓或再授權本協議。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導致消費者在這方面誤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b) 條規定的禁止。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追債行為列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涵蓋的售後交易行為,並對追債機構處以罰款,因為該機構誤導債務人消費者,了解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的不利後果的程度和嚴重性。 收債機構也未能正確告知客戶債務的確切合約依據,並給他們帶來了不允許的心理壓力(131)。 特定行為違反 TFEU 第 one hundred and one 或 102 條這一事實並不自動意味著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該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2款中關於「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法院在家樂福案 (74) 中審查了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下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任何條款的豁免並不構成未來對該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的豁免。 您可以隨時透過頁面頁腳中的 Cookie 設定選單連結變更與 Cookie 相關的設定。 可以在公司、專案和站點層級顯示過去某些天或目前狀態的租賃庫存。 透過提交侵權通知,您承認並同意 SPE 可以將您的報告和任何相關通訊轉發給發布已識別資料的人或其他必要的第三方,以評估您的索賠。 我們可以透過在服務上發布新的或修改的條款來修改這些條款和附加條款,如下文進一步解釋。 您在任何此類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接受修改後的條款和任何適用的附加條款。 工商登記 如果您對我們的回覆或我們處理您個人資料的方式不滿意,您可以向任何當地監管機構提出申訴或舉報。 如果您對此政策有任何疑問,或對您的個人資訊有任何請求或疑問,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如果您購買我們的產品或服務,我們可能會收集和處理您的銀行卡詳細資料或其他保密付款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適用法律並在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處理您的機密個人資料。 我們使用上述資訊為您提供用戶友好的體驗和客製化內容。 我們使用這些數據來提供客戶服務以及維護和在地化服務。 一般消費者可以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的線上平台不符合這些專業謹慎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向用戶做廣告、銷售或提供產品,則可能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儲存的非法資訊。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資訊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 附件一第 eleven 點禁止在貿易商已支付促銷費用的情況下,在書面和電子媒體中使用「社論內容來促進產品銷售,但消費者從內容、圖像中無法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或聲音(「廣告」、社論廣告)」。 另一方面,如序言(15)所述,如果成員國除了共同體法律基於最低要求條款定義的資訊之外還引入了附加資訊要求,則未能提供附加資訊不應被視為誤導性失敗本指令的含義。 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普通消費者做出明智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資訊。 第 6 條第(2)款(c)項的主要目標群體是決定相關貨物包裝和成分的貿易商。 這些通常是製造商,包括“自有”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品牌。 因此,與第 6 條第(2)款(c)項相關的執法活動應主要針對商品生產者。 這種在相容性方面存在問題的做法被稱為“山寨包裝”,在線下和線上購物管道中都可以找到。 這無非是設計產品包裝(或商業外觀)以賦予其知名競爭品牌的一般“外觀和感覺”的做法。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而言,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功能。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項禁令,理由是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行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行銷。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攻擊性是一種商業行為,在其事實背景下——考慮到其所有特徵和情況——騷擾、脅迫——包括使用身體暴力——或透過未經授權的影響,實際上或可能嚴重限制了一般消費者的選擇或行為自由。 第 7 條第 four 會計師 款(a)項明確規定,在檢查是否遺漏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時,必須考慮通訊設備和產品。 然而,為了不給交易者帶來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資訊負擔,第7條第(4)款的要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情況需要不同的資訊。 特別是,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澄清,根據前款的規定,必須明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的實際情況和限制。 法院明確指出,第 7 條第(4)款詳盡列出了購買邀請函必須包含的重要資訊。 然而,交易者顯示第 7(4) 條中列出的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屬於第 6(1) 條或第 7(2) 條 (208) 含義內的欺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