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26 (136)
一般商業條款 Tit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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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部門(例如,《一般食品法條例》(42)、《食品消費者資訊條例》(43))。 由於其一般範圍,該指令也適用於許多也受到其他一般或部門歐盟立法監管的商業慣例。 我們可能會提供聊天室、留言板、公告板或互動區域,訪客可以在其中發表評論或訊息,包括個人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請務必在進入之前檢查已發布的規則,因為它們以及我們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對您具有約束力。 在網路上發布的所有資訊都是公開的,我們對您自願在線上發布的任何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戶在網路上提供個人資訊時應謹慎行事,因為此類資訊可能會被這些服務的其他使用者閱讀、收集和使用,並可能導致商業或其他未經請求的訊息。 在業務出售、業務重組或適用法律要求或允許的其他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與第三方分享或揭露您的個人資訊以及其他業務資產。
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看似在向其他消費者銷售產品,但實際上這些個人本身是代表商人或貿易商行事(「變相」企業對消費者銷售)。 因此,為了確定罰款金額,國家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做出製裁決定時(即上一營業年度)可用的最新年度銷售數據。 計算罰款時要考慮的相關銷售收入是在實施罰款的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 然而,如果單一成員國代表參與的成員國處以罰款,第 thirteen 條第 three 款也允許根據貿易商在受一致行動影響的所有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來確定罰款。 TFEU 第 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協同行為,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另一方面,該指令的範圍包括那些其目的是消費者經濟利益(甚至與其他利益一起)的國家立法。 其原則條款涉及廣泛的實踐,並且足夠廣泛,足以涵蓋快速發展的產品和銷售方法。 對法律的任何真實解釋都必須源自指令文本並直接源自法院的裁決。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銷售均被禁止或非法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藥物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會計服務 6(1)(a) 條 (223)。 因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線上交易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可能被視為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僅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而且必須可以直接、持續地存取。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認為某些資訊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資訊。 例如,不能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非顯著」偏差的分類,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主管機關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施加不允許的壓力並屢次採取攻擊性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專業謹慎的要求,侵犯了普通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從而迫使其做出了自己不願所做的交易決定。 其目的是,只有在合理地假設貿易商預見商業行為會對弱勢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對貿易商施加責任。 「相當謹慎的消費者」不會相信包裝上廣告的尺寸意味著相關促銷產品的尺寸增加了相同的數量(136)。 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任何治療效果歸因於標有「皮膚病學測試」的產品,因為它們不具有任何此類效果(137)。 這與根據第 6、7 和 eight 公司設立 條必須進行的審查相同。 由此可見,第五條第二款的措詞與後續條款的措詞不同,但對消費者行為的重大扭曲的要求是相同的。 這些交易決定可能會導致根據國家合約法不產生法律後果的行動,消費者可以從第一次看到廣告到產品生命週期結束或最後一次使用服務期間隨時採取行動。 […] 該指令第 2 條的 k) 點必須解釋為“商業決策”的概念包括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直接相關的所有決策。 [……]交易決策是消費者做出的關於是否購買、如果購買、如何購買以及在什麼條件下購買的任何決定。 因此,這個概念不僅包括關於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的決策,還包括與這種決策直接相關的決策,例如關於消費者是否進入商店的決策。
在數位交易變得司空見慣的時代,企業不斷尋找高效、安全的支付解決方案來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 Barion 支付解決方案是一個多功能且強大的平台,可讓企業輕鬆管理交易並增強其線上形象。 從研究中可以看出,國內中小企業的不足之一是語言能力,這阻礙了他們的國際化。 MerXu 借助智慧聊天介面解決了這個問題,賣家可以用外國買家的母語與他們做生意。 分析 cookie 這些 cookie 使我們能夠統計流量和流量來源,以便衡量和改善我們網站的效能。
透過造訪本網站並提供信息,您同意對您的個人資訊進行此類收集、處理、傳輸和/或儲存。 請注意,我們的政策可能因國家、地區或州而異,因此,如果您在其他地區造訪我們的網站,請檢查我們是否有針對該地區的隱私權聲明。 它涵蓋電子或紙本文件的所有儲存和處理,包括電子郵件和文件的傳輸以及與第三方共享的資訊。 本公司可能會不時在本網站上放置第三方網站(「第三方網站」)的連結或指標。 本公司沒有審查也沒有以任何方式管理或控制第三方網站上提供的資訊、產品或服務,本公司對第三方網站上提供的任何資訊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司設立 本公司明確聲明不對第三方網站提供、宣傳或銷售的產品或服務的內容、資訊準確性和/或品質承擔責任。 我們會在實現本通知中所述的收集資料的目的合理必要的期限內儲存您的個人資料。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會將您的資料儲存更長時間,例如,如果我們根據法律、監管、稅務或會計法規有義務這樣做。 您提交的與任何貨件相關的退款請求必須根據適用的服務產品發出。
只有安全的食品和飼料產品才能投放歐盟市場(185)。 最後,食品和飼料企業經營者在其企業生產、加工和分銷活動的各個階段必須確保食品或飼料符合適用於其活動的食品法要求,並且必須監督這些要求的履行情況 (186)。 一家零售商透過將其價格與進口商稍高的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來宣傳運動器材,儘管進口商並未直接向消費者出售此類產品。 公司登記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欺騙性行為,並禁止貿易商將其價格與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除非該價格與其他零售商對同一產品通常收取的價格相對應(171)。 一家金融機構將一種投資產品宣傳為低風險、五年期、優惠利率存款,並保證在到期時償還本金。
此類聲明應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適當的說明(例如,「本網站上按此價格的最後一個座位」)。 在宣傳航班的具體價格(例如「價格 19.ninety nine 歐元起」)時,考慮到廣告的尺寸,推薦價格必須以合理的金額提供。 此外,如果以後無法以相同價格提供,商家只能提供限時優惠。 一個國家主管機關將向遊客收取額外燃油費用但未說明費用計算方式並向消費者提供適當文件的案例歸類為欺騙性遺漏、欺騙性活動和侵略行為 公司設立 (396)。 包括企業對消費者中介機構在內的貿易商必須確保門票價格從一開始、從廣告階段到整個預訂過程都是透明的。 除了歐盟消費者保護規則外,還有歐盟競爭規則來防止市場失衡。 2020年7月16日發起的有關消費者物聯網的部門調查(388)部分是基於由於物聯網設備缺乏互通性而導致消費者依賴的潛在風險。
唯一重要的是在不同成員國銷售的商品的成分或特性是否有顯著差異。 這也意味著零售商必須決定如何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地區分其商品的不同版本。 一家國家法院在執行機構提起的訴訟中發現,一家收債機構向消費者施壓,要求他們支付因法律無效的協議而產生的賬單,並拒絕回答他們的問題,違反了專業謹慎原則。 消費者有權了解討債機構正在追收哪些帳戶以及索賠是否合法。 該機構對專業照顧要求的解釋是基於債務催收機構協會行為準則,而國家法院確認了這項解釋。 它還指出,該行為準則可以作為確定職業行為的參考,即使對於非協會成員的公司也是如此(153)。 公司登記 第 5 條第 2 款禁止違反專業謹慎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會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就產品而言,它顯著扭曲或可能扭曲產品所接觸到的普通消費者或接收者的經濟行為,或者——如果商業實踐針對特定消費者群體——普通成員的經濟行為團體的。 由於年齡的原因,老年消費者可能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激進的銷售方式可能不會影響一般消費者,但可能會恐嚇某些消費者群體,尤其是老年人,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強制銷售方式的影響。 國家法院發現,理性行事的消費者不會懷疑並且傾向於相信向他提供的資訊是真實和準確的。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必須遵守《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和《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上述法律要求。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含稅)以及(如適用)所有費用。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有關相關概念有效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的資訊。 此外,根據第7(1)(d)條,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13)條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維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在企業與消費者關係的背景下,綠色環保可以與企業對消費者影響產品環境特性的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有關。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根據2012 年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的裁決,在歐洲經濟區銷售國家/地區、歐洲經濟區演出國家/地區或兩者都有國家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給人留下門票可以合法銷售的印象。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eight 條至第 9 條所涵蓋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因此,必須審查一般消費者對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是否受到「顯著」損害。
關於資訊內容,平台必須提供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最後,在 Kamenova 案中,該案涉及線上平台上的個人賣家,法院制定了確定某人是否為交易者的附加標準(請參閱第 2.2 節有關交易者概念的內容)。 國家法院認定食品價格比較服務是貿易商的網站,並用於比較廣告 (338)。 此外,如果合約規定智慧商品的數位內容或服務的持續提供時間超過保固期,則賣方有義務在這段較長的時間內提供更新。 如果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額外資訊(例如在其網站上),則該資訊必須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清晰且易於理解。 公司設立 資訊的複雜性和技術性質不能用來誤導消費者關於綠色聲明的真實性。 法院裁定,該貿易商在行銷護髮和護膚產品時,透過「生態」、「生態」等宣稱其產品為有機產品,其內容含糊不清,缺乏明確說明。 法院進一步認為,第三方認證標籤的徽章/標誌/標籤不足以明確有機和/或生態聲明的含義(304)。 因此,產品的表述和整體呈現(即設計、顏色選擇、圖像、圖形、聲音、符號或標籤的選擇)也必須真實、準確地描述環境效益,且不得誇大所實現的效益。 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永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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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 11 點禁止在貿易商已支付促銷費用的情況下,在書面和電子媒體中使用「社論內容來促進產品銷售,但消費者從內容、圖像中無法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或聲音(「廣告」、社論廣告)」。 另一方面,如序言(15)所述,如果成員國除了共同體法律基於最低要求條款定義的資訊之外還引入了附加資訊要求,則未能提供附加資訊不應被視為誤導性失敗本指令的含義。 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普通消費者做出明智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資訊。 第 6 條第(2)款(c)項的主要目標群體是決定相關貨物包裝和成分的貿易商。 登記公司 這些通常是製造商,包括“自有”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品牌。 因此,與第 6 條第(2)款(c)項相關的執法活動應主要針對商品生產者。 這種在相容性方面存在問題的做法被稱為“山寨包裝”,在線下和線上購物管道中都可以找到。 這無非是設計產品包裝(或商業外觀)以賦予其知名競爭品牌的一般“外觀和感覺”的做法。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而言,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功能。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貿易商從事這種不公平商業行為的事實是根據《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7)評估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質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特別是,該要素可用於確定其所依據的合約條款是否導致合約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出現第3條第(1)款和第4條第(1)款含義內的「重大不平等」。 同樣,在評估合約條款是否符合《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8) 第 4(2) 條和第 5 條含義中的透明度時,該要素可能具有相關性。 同時,認定貿易商採取了不公平商業行為,並不直接影響該指令第 6 條第(1)款含義內的合約是否有效,且不影響國家規則,根據該規則,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簽訂的契約無效(59)。 台北的會計師 法院認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合約條款中提供的有關貸款總價的此類錯誤資訊如果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交易決定,則該資訊具有「誤導性」。 他澄清說,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規範合約的訂立,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約(例如自來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符合合約的規定。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約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沒有後者的明確同意也得出結論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的規定,隱瞞有關「最佳報價」聲明標準的資訊可能會產生誤導。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第(3)款外,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向兒童直接上訴,兒童享有特殊保護。 three.7.部分更詳細地討論了這項禁令,其中包括不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產品。 法院對交易決定的廣泛定義 (133) 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法院指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了在合約簽訂後或履行合約期間因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交易而產生的專業人士的活動 (123)。 因此,根據第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交易者可能與另一個交易者因後者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C)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有關貿易商過去相同或不同的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行為。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eleven 記帳士 條,為了消費者的利益,成員國應確保採取充分且有效的手段來打擊不公平商業行為並強制遵守本指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