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26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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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本網站上提供的資訊並不構成本公司商標、商號、版權、專利或其他專有權利或專有資訊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轉讓,並且無意侵犯任何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犯他人所擁有的權利。 如果您違反任何這些條款,本有限許可將自動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未經聯邦快遞書面同意,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改均不對聯邦快遞具有約束力。 此外,除 FedEx 代表外,本協議沒有任何第三方受益人。 本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第 1(b)、4、5、6、7、8、9、10、11 和 12 條的規定以及主要定義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會計服務 所包含的標題僅為了清晰起見,並不影響本協議的建構和解釋。 本協議中使用的所有詞語應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的性別和數字進行解釋。 本 EULA 中的術語「包括」應解釋為列出所提及事項的非排他性範例,無論是「但不限於」或「但不排他」等詞語。 如果本協議規定締約方之一「應」、「確實」或「應做」或應以不同或相反的方式行事,則表示該締約方有本協議所述的法律義務按照該方式行事。 「在允許的範圍內」短語中的「範圍」一詞是指標的物或其他事物延伸的範圍,並且該短語不僅僅意味著「如果」。
此類聲明應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適當的說明(例如,「本網站上按此價格的最後一個座位」)。 在宣傳航班的具體價格(例如「價格 19.99 歐元起」)時,考慮到廣告的尺寸,推薦價格必須以合理的金額提供。 此外,如果以後無法以相同價格提供,商家只能提供限時優惠。 一個國家主管機關將向遊客收取額外燃油費用但未說明費用計算方式並向消費者提供適當文件的案例歸類為欺騙性遺漏、欺騙性活動和侵略行為 登記工商 (396)。 包括企業對消費者中介機構在內的貿易商必須確保門票價格從一開始、從廣告階段到整個預訂過程都是透明的。 除了歐盟消費者保護規則外,還有歐盟競爭規則來防止市場失衡。 2020年7月16日發起的有關消費者物聯網的部門調查(388)部分是基於由於物聯網設備缺乏互通性而導致消費者依賴的潛在風險。
一般消費者可以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的線上平台不符合這些專業謹慎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向用戶做廣告、銷售或提供產品,則可能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公司設立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儲存的非法資訊。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資訊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看似在向其他消費者銷售產品,但實際上這些個人本身是代表商人或貿易商行事(「變相」企業對消費者銷售)。 因此,為了確定罰款金額,國家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做出製裁決定時(即上一營業年度)可用的最新年度銷售數據。 計算罰款時要考慮的相關銷售收入是在實施罰款的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 然而,如果單一成員國代表參與的成員國處以罰款,第 thirteen 條第 three 款也允許根據貿易商在受一致行動影響的所有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來確定罰款。 台北會計事務所 TFEU 第 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協同行為,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另一方面,該指令的範圍包括那些其目的是消費者經濟利益(甚至與其他利益一起)的國家立法。 其原則條款涉及廣泛的實踐,並且足夠廣泛,足以涵蓋快速發展的產品和銷售方法。 對法律的任何真實解釋都必須源自指令文本並直接源自法院的裁決。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如果貿易商或行業選擇使用自己的標籤方案、符號或認證用於行銷目的,則這些應僅適用於符合資格標準的產品/服務或貿易商。 與競爭產品或貿易商相比,該標準應顯示出明顯的環境效益,並且應易於公眾取得。 標籤可能需要進一步限定,以突出標籤的含義和關鍵標準(例如,強調用水是給定產品最相關的要求)。 登記工商 商家還應考慮第三方驗證,以確保標籤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標籤的私人性質和意義或意義(如果適用)也必須向消費者明確。 最後,此類標籤不能與其他標籤混淆,例如公共標籤系統或競爭對手系統中使用的標籤。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透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貿易商從事這種不公平商業行為的事實是根據《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7)評估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質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特別是,該要素可用於確定其所依據的合約條款是否導致合約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出現第3條第(1)款和第4條第(1)款含義內的「重大不平等」。 同樣,在評估合約條款是否符合《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8) 第 4(2) 條和第 5 條含義中的透明度時,該要素可能具有相關性。 同時,認定貿易商採取了不公平商業行為,並不直接影響該指令第 6 條第(1)款含義內的合約是否有效,且不影響國家規則,根據該規則,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簽訂的契約無效(59)。 登記工商 法院認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合約條款中提供的有關貸款總價的此類錯誤資訊如果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交易決定,則該資訊具有「誤導性」。 他澄清說,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規範合約的訂立,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約(例如自來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符合合約的規定。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約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沒有後者的明確同意也得出結論
當一種做法針對特定消費者群體時,必須從該群體的普通成員的角度來審視該商業做法的影響。 例如,商業實踐涉及透過銷售管道促銷的獨特產品,以便將銷售集中於特定且有限的接受者群體(例如特定職業),情況可能就是這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給定群體的普通成員可能擁有普通消費者不一定具備的更具體的知識或特徵,這對商業實踐效果的評估產生直接影響。 鑑於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般類別的偏差,「特定消費者群體」必須具有充分的可識別性、範圍有限且同質性。 如果無法確定特定群體,則評估應側重於一般平均消費者基準。 鑑於《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資訊要求更加全面,在簽訂合約之前遵守《消費者權利指令》中規定的要求通常也應確保遵守《不公平法》第 7 條第 (4) 款有關資訊內容的商業慣例指令。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仍然適用於對貿易商的欺騙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的評估,包括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形式和呈現方式。 購買某些房地產開發案公寓的消費者註意到,樓房建成後,公寓沒有接通供水或供電系統。 相關資訊可能是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規定的「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
在某些情況下,服務上發布的附加或不同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您對服務某些部分的使用(單獨或統稱為「附加條款」)。 如果這些條款與附加條款發生衝突,則以這些條款為準,除非附加條款另有明確規定。 在PROFISHOP,我們與許多因其產品的高品質而享譽國際的知名品牌製造商合作。 當您在我們的線上商店訂購產品時,品牌的製造商會將其直接運送到您的送貨地址。 如果您在我們的產品系列中找不到合適的產品,只需聯絡採購服務的專業顧問即可。 操作訊息,包括更新、共享、暫停、壁紙喜歡和壁紙購買。
例如,在機動車輛貿易中,價格抵銷協定被視為標準做法。 經銷商購買消費者的二手車,消費者向經銷商購買另一輛車。 在這種情況下,商家的購買行為可以被視為消費者給予交易消費者方報酬的一部分。 國家法院認定,代表另一家公司(即服務提供者)在媒體上投放廣告的公司被視為移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國家條款含義內的貿易商 (114)。 法院判例中提到的一些銷售協議的例子——即規範分銷條件和方法的國家規定——如果適用於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業慣例並且旨在保護,則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 會計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也採用了有關企業對企業交易的具體規則。 儘管貿易商已經遵守了定價指令的要求,但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此類做法可能構成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的違反。
此外,服務指令第 20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企業不會根據居住地或國籍區別對待消費者,除非有客觀標準證明合理。 這兩項法律都適用於明確拒絕銷售,包括自動重新導向和應用不同的線上或線下價格。 在/從其他成員國購買時,有時會發生貿易商公開拒絕向某些消費者銷售或根據消費者的居住地或國籍進行價格歧視的情況。 這種做法既可以在網上進行,也可以在實體購物期間進行。 商家可以使用地理位置技術,例如消費者的 IP 位址、家庭住址、信用卡發行國家等。 拒絕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自動將其重新導向到當地網路商店或為價格歧視的目的。 第三方商家透過社群媒體平台進行的商業行為,包括詐欺、虛假或誤導性的用戶評級或認可、直接向兒童招攬、垃圾郵件和訂閱陷阱。 國家法院認定該貿易商關於「保證真實消費者評級」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353)。 商家發表的評論是否意味著「由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取決於普通消費者如何看待它。 評論不一定必須以這種方式呈現——甚至更一般地提及“消費者”或“消費者/用戶”評論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將它們視為已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給出的評論。 貿易商提供的關於他們採取了哪些步驟來確保所發表的評論來自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的資訊也很重要,因為分析這些資訊是為了評估該貿易商是否是附件一新的, 23b。 儘管一些平台報告稱他們正在採取措施限制虛假評論,但問題似乎日益嚴重,並導致執法活動增加。
只有安全的食品和飼料產品才能投放歐盟市場(185)。 最後,食品和飼料企業經營者在其企業生產、加工和分銷活動的各個階段必須確保食品或飼料符合適用於其活動的食品法要求,並且必須監督這些要求的履行情況 (186)。 一家零售商透過將其價格與進口商稍高的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來宣傳運動器材,儘管進口商並未直接向消費者出售此類產品。 會計師事務所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欺騙性行為,並禁止貿易商將其價格與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除非該價格與其他零售商對同一產品通常收取的價格相對應(171)。 一家金融機構將一種投資產品宣傳為低風險、五年期、優惠利率存款,並保證在到期時償還本金。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為了促進貿易商正確申報其身份,《消費者權利指令》6a。 第11條(1)c)點也規定,網路市場服務提供者必須警告消費者,如果第三方銷售者聲明其不是經營者,則其不能行使消費者權利。 這意味著電子商務指令和相關的歐盟消費者保護立法作為一般規則以補充方式適用(341)。 《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86) 澄清並補充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中有關電子通訊領域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因為它促進了此類資料以及電子通訊設備和服務的自由流動。 會計師 在環境主張領域,專業護理的要求可能包括源自國家和國際標準和行為準則的原則。 例如,盡職調查可能要求貿易商用於提升其產品環境價值的認證計畫符合這些標準並為消費者提供重大利益,並接受獨立的監督和審計。 如果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例如,消費者由於據稱加入的預期收益而購買特定產品,則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認證計劃。 國家執法機構將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評估此類情況。
只有少數成員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合約條款領域擁有特定權力,可以禁止未經談判而適用一般合約條款,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而不必將貿易商告上法庭(61)。 在 Pereničová 和 Perenič 案的判決中,法院澄清了上述指令之間關係的某些要素(56),該判決涉及一項信貸協議,其中規定費用的年百分比率低於實際費用率。 成員國可以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5(4) 條中包含的最低協調條款,對現場銷售引入額外的合約前要求。 合格會計師 第 3(6) 條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其已通過的國家立法及其後續修正案,以便委員會可以在單獨的網站上輕鬆向消費者和貿易商提供此資訊 (8)。 對於連結到我們網站的任何網站或由 NCH 以外的公司經營的服務,我們不認可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在任何這些網站上提供個人訊息,您的資訊將受到這些網站的隱私權政策的約束。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主管機關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施加不允許的壓力並屢次採取攻擊性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專業謹慎的要求,侵犯了普通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從而迫使其做出了自己不願所做的交易決定。 其目的是,只有在合理地假設貿易商預見商業行為會對弱勢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對貿易商施加責任。 「相當謹慎的消費者」不會相信包裝上廣告的尺寸意味著相關促銷產品的尺寸增加了相同的數量(136)。 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任何治療效果歸因於標有「皮膚病學測試」的產品,因為它們不具有任何此類效果(137)。 這與根據第 6、7 和 eight 記帳士 條必須進行的審查相同。 由此可見,第五條第二款的措詞與後續條款的措詞不同,但對消費者行為的重大扭曲的要求是相同的。 這些交易決定可能會導致根據國家合約法不產生法律後果的行動,消費者可以從第一次看到廣告到產品生命週期結束或最後一次使用服務期間隨時採取行動。 […] 該指令第 2 條的 k) 點必須解釋為“商業決策”的概念包括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直接相關的所有決策。 [……]交易決策是消費者做出的關於是否購買、如果購買、如何購買以及在什麼條件下購買的任何決定。 因此,這個概念不僅包括關於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的決策,還包括與這種決策直接相關的決策,例如關於消費者是否進入商店的決策。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必須遵守《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和《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上述法律要求。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含稅)以及(如適用)所有費用。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有關相關概念有效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的資訊。 此外,根據第7(1)(d)條,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13)條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維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在企業與消費者關係的背景下,綠色環保可以與企業對消費者影響產品環境特性的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有關。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根據2012 年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的裁決,在歐洲經濟區銷售國家/地區、歐洲經濟區演出國家/地區或兩者都有國家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給人留下門票可以合法銷售的印象。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eight 條至第 9 條所涵蓋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因此,必須審查一般消費者對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是否受到「顯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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