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款索尼影視國際公司 一位商人為銷售糖果包做廣告,聲稱每賣出一包糖果,他就會種一棵樹。 不過,商家已經約定種植一定數量的樹,無論賣出多少包糖。 國家法院支持了監察員的主張,即該聲明構成誤導性廣告,因為它利用了具有環保意識的消費者的輕信行為 (305)。 成員國法院審查了顯示線上商店連結是否構成直接購買邀請的問題。 如果貿易商無法提供足夠的相關證據來證明消費者使用該產品可能產生的物理效果,則該聲明屬於附件一第 17 點所列禁止商業行為的範圍,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沒有歐盟部門立法。 為了增加法律確定性,最好對那些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公平的商業行為進行定義。 這些是第 5 條至第 9 條中提及的唯一商業慣例。 第二類做法涉及本身並不違法,但只能在某些情況下和/或受到某些限制的情況下合法行銷和銷售的產品或服務。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向沒有管轄權且商家未向其提出索賠的法官發出通知,要求其出庭是一種侵略性做法。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透過不當影響來恐嚇消費者 (228)。 購買邀請中缺乏第 7 條第 (4) 款要求的消費者信息,如果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國家法院認定,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第7條第(1)款強調,為了審查商業行為是否具有欺騙性,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考慮其所有特徵和條件,以及其傳播手段的限制」來考慮。 附件一第 22 點禁止作出虛假聲明或造成虛假印象,顯示商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工藝或專業相關的目的,或冒充消費者。 吸塵器能源類別標籤上所標明的導致分類為能源類別的測試條件資訊的缺乏(行業特定法規並未要求),不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即使消費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獲得獎品,甚至是免費的,這種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該指令的全面協調性質與全面禁止連結優惠的國家法規相悖,即使此類國家法規提供了更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360) 例如,國家廣告自律機構就與意見形成行銷相關的具體考慮因素和揭露範例提供了額外的自律指導。 (207) 敘述部分 (14) 澄清「關於遺漏,本指令定義了消費者做出明智的交易決定所需的一定數量的關鍵資訊…」。 (52) 93/13/EEC 指令第 3(1) 條。 (4) 指令第 4 登記工商 條和第 (5)、(12) 和 (13) 條。 如果使用航空公司會員卡支付的費用為 1.5 歐元,而使用信用卡支付的費用為 6 歐元,則購買邀請中和預訂流程開始時顯示的價格必須包含積分價格卡購買。 另外,大多數消費者可能無法使用航空公司會員卡付款。 《不公平商業行為政策》適用於平台和商家利用平台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商業行為。 根據個人評估,平台業者可以出於與其業務相關的目的行事,例如,他對賣家和用戶之間的交易收取佣金、提供額外的付費服務或透過定向廣告賺取收入。 最後,由於消費者在購買房地產時所做的決定的重要性和獨特性,交易者必須特別注意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資訊要求。 在《不公平契約條款指令》的脈絡下,法院強調了家庭住宅作為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434)。 要求不想購買旅遊保險的消費者在預訂機票時點擊「無保險」選項的做法,很可能是《消費者權益指令》第22條和《航空運營條例》第23條(屬於第 會計 1 段)。 在《消費者權利指令》生效之前,一些國家當局已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此類行為提起訴訟。 根據第 7(4)(b) 條,交易者必須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訊。 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 7(5) 條和第 5(1)(c) 條,貿易商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包含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或單獨的資訊頁面/連結中),並且必須可以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由於信用卡購買過程中缺乏明確的訊息,可能會導致經常性支付的實際成本隱藏或小字等問題,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於 2021 年採取了行動 (221)。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的規定,隱瞞有關「最佳報價」聲明標準的資訊可能會產生誤導。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第(3)款外,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向兒童直接上訴,兒童享有特殊保護。 three.7.部分更詳細地討論了這項禁令,其中包括不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產品。 法院對交易決定的廣泛定義 (133) 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法院指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了在合約簽訂後或履行合約期間因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交易而產生的專業人士的活動 (123)。 因此,根據第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交易者可能與另一個交易者因後者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C)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有關貿易商過去相同或不同的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行為。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1 會計服務 條,為了消費者的利益,成員國應確保採取充分且有效的手段來打擊不公平商業行為並強制遵守本指令的規定。 如果您需要大量的產品,您仍然可以簡單地詢問我們,您將在短時間內收到我們的獨特報價。 如果您找不到合適的產品,只需向我們提出請求 - 使用我們便捷的採購服務。 當您希望行使這些權利時,我們可能會要求您提交書面請求並提供您的身分證明。 我們通常不會對此類活動收取費用,除非完成請求所需的努力超出正常範圍。 如果您對存取您的個人資料或處理您的資料有任何疑問,請使用本政策第 9 條中提供的聯絡資訊與我們聯絡。 一些免費試用涉及不公平的商業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訂閱。 2017 年線上免費試用和訂閱陷阱委員會研究 (219) 報告了下述各種做法的普遍性。 對於缺席者和場外簽訂的合同,交易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行使撤回權的條件、時限和程序的資訊。 此外,您也必須提供《消費者權利指令》附件 I B 點(第 6(1)(h) 條)中所包含的撤回聲明範本。 設立公司 除了第7(4)(b) 條中包含的要求外,《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對商家的聯絡方式提出了額外的資訊要求,特別是第5(1) 條(店內銷售)和第6 (1) 條(場外銷售及遠端銷售)。 以資料為中心的業務結構在網路世界中變得越來越普遍。 特別是,線上平台分析、管理和銷售消費者偏好和其他用戶生成的內容。 這些條款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影響您依賴當地法律的此類強制性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根據區域市場的需要,某些資訊(例如聯絡人清單、訊息和照片)可能會儲存在中興通訊的伺服器上,以用於某些中興通訊服務,例如中興通訊應用程式的雲端備份和雲端儲存功能。 您可以在您購買的產品指南中了解您所在地區是否提供基於雲端的服務。 如果您不想提供這些數據,您可以撤回您的同意或關閉特定應用程式或功能,但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無法使用相關服務,或者您可能只能使用它們有限的範圍內。 如果某些服務與特定設備型號(例如特定手機型號)或應用程式綁定,我們會在向您提供服務之前和之後收集與設備相關的信息,包括設備型號、系統版本號、UUID、網絡狀態等。 根據第 8-9 條,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到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極大地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在評估第七條第(一)和(三)款含義內的誤導性遺漏時,必須考慮進行實踐的背景要求,即使這些要求沒有包含在國家法規中,而僅在國家法規中包含。 在保險領域,附件一第 27 條適用於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索賠的情況,以致想要提出賠償索賠的消費者必須出示不能合理地被視為指導原則的文件。 在這些情況下,貿易商經常不回覆有關該主題的信件,以阻止消費者主張其合約權利。 根據第6條第(1)(b)和(d)條以及第7條第(4)(a)和(c)條,消費者必須清楚了解租賃服務的基本特徵和價格。 然而,在履行一年後,您有義務證明您所認識到的缺陷在履行時已經存在。 收入上限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稅率,具體取決於公司在馬德拉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 IBCM 涵蓋廣泛的活動,包括:商業、工業、服務相關行業和航運。 可以享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管理、股權、貿易、航運和航海。 第 11 會計師 條與不為類似第 10 條所提及的行為準則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法規並不衝突。 然而,零售商有時會在其現有包裝中添加新商品,而不增加包裝的價格或降低包裝中已包含商品的品質或成分。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能會在新商品推出後的一段時間內將添加到包裝中的商品視為補充。 然而,如果添加新元素後封裝的價格上漲,或者其品質或成分變差,則新元素不能被標記為「免費」。 該禁令主要影響有關醫學界將其歸類為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的身體狀況的說法。 然而,由於這些主張也受到特定部門的歐盟立法的監管,因此第 17 點關於這些做法的實際好處可以忽略不計。 為了提供這項服務,中興通訊系統更新工具需要網路存取和手機訪問,為此它必須獲得 Wi-Fi 和儲存許可。 當您使用具有位置功能的中興通訊終端軟體(例如尋找家人或手機),基於您的同意,我們可能會收集和處理您或您的終端設備的位置資訊。 任何對保護個人資料或他人切身利益至關重要的資訊處理。 「個人資料」包括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任何資訊。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可識別自然人是指可以透過姓名、身分證件號碼、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經濟、文化、社會身分等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自然人。 MIBC 享有較低的稅率,因為該計劃被視為歐盟委員會批准的國家援助形式。 該系統符合 OECD、BEPS 和歐洲稅收指令的原則。 此外,如果這種做法是針對兒童的,那麼附件一第 28 點就特別相關,因為它禁止直接向兒童呼籲。 針對兒童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也證明了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365) 的特殊保護是合理的。 該指令也適用於涉及使用演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追蹤和定位技術、演算法個人化、動態優化和共享帳本技術。 聲明在產品第一次使用時可能是準確的且與產品相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失去其相關性。 為了能夠根據指令第 12 條向國家當局提供必要的文件,只要索賠用於行銷目的,貿易商就必須確保與索賠相關的文件是最新的。 根據第 7 條第(2)款,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模糊的方式提出,同樣可能具有誤導性。 然而,第20條並不排除「在使用上有差異的可能性,只要客觀標準直接證明其合理性」。 商業元素的揭露必須清晰、適當,並考慮到行銷發生的媒介,包括背景、展示、時間、持續時間、語言、目標受眾和其他考慮因素。 此揭露必須足夠重要,足以充分告知接收該內容的普通或弱勢消費者。 例如,如果有關商業通訊的資訊未顯著顯示(例如長免責聲明末尾的主題標籤;僅標識交易者)或要求消費者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點擊「閱讀更多」按鈕)(360)。 一些社交媒體平台已成為廣告、產品發布和消費者評論的場所。 因此,由於商業元素與用戶生成的社交和文化內容混合在一起,它們可能會增加隱藏廣告的風險。 此外,消費者可能不會總是意識到零售商正在使用社群媒體進行行銷目的。 這項資訊要求專門針對線上市場,旨在確保消費者始終知道他們在線上市場上從誰那裡購買產品——貿易商還是其他消費者。 第 7(4)(c) 條要求貿易商在其購買邀請中註明完整(或最終)價格。 最終價格必須包括在要約發佈時不可避免且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金。 除第 7(2) 條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禁止某些涉及在所有情況下隱瞞商業意圖的具體做法。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普通消費者概念必須始終根據條約第 114 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了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因此,在商業慣例方面,《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不涵蓋關於保護人的尊嚴、防止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或描繪裸體、暴力或反社會行為的國家規則。 會計事務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未排除在最終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的情況下使用「底價」。 由於該領域存在大量歐盟部門立法,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安全網」性質在此尤為明顯(435)。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也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線上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一般消費者可以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的線上平台不符合這些專業謹慎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向用戶做廣告、銷售或提供產品,則可能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會計事務所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儲存的非法資訊。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資訊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